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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继去年4月27日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之后,今年4月5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又颁发了《道路货运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国道路货运企业中开展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并按经营资质等级实行经营业务分工。
该办法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对从事营业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到要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车辆设施、经营资历、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条件,评定出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一级为最高级,五级为最低级。对于只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登记。就资产规模而言,一级至五级企业的净资产要分别达到5亿元、1亿元、2000万元、400万元以上和400万元以下,并对其余各项条件都分等级做出明确的量化规定。
该办法规定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分工为:一级企业除了可以从事普通货物、物流、特种货物、集装箱、快件货运、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外,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二级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一级企业基本相同,但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必须经过审批。三级企业可以从事普通货物、集装箱、零担货物运输,经审批方可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其他的货运服务,并只能在企业注册地的省辖区域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同意方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集装箱运输,经审批可以从事零担货物运输、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同意可在注册地的省辖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限定种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运企业在经营资质等级评定以后,每年都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合格的企业可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考核不合格的,并在规定的整改期内达不到质量信誉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经营范围做相应调整。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有超范围经营或违反行业管理法规的,要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根据交通部的安排,今年下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在基本完成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着手开展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评定,并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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